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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意外死亡师傅成被告 律师:存在雇佣关系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6日作者:呼和浩特晚报 何芳

      赵永旺是搞装饰装潢的个体户,赵星则是他的徒弟。师傅每月为徒弟发1500元工资。谁也没想到,一场意外在这对师徒装修一家超市时发生了:2010年4月,个体户沈龙(化名)新开的超市进行装修,承揽给赵永旺的装饰装潢店。4月27日18时许,赵星工作过程中,从脚手架上坠地摔成重伤,当即被送往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右尺挠骨远端骨折。然而在住院7天后,出院的赵星于5月6日离开了人世。赵星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等费用44048.88元,其中赵永旺支付42000元。

  中年丧子,这样的打击让赵星的母亲李丽华(化名)不能承受,巨大的悲痛之下,她认为应该有人为儿子的死承担起责任。于是,她将赵永旺夫妇连同超市老板沈龙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院一审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赵永旺的妻子张晓梅(化名)之所以也被列为被告,是因为赵永旺装饰装潢店的营业执照上写的是张晓梅的名字。经查明,这家装饰装潢店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装饰装潢资质,赵永旺是该店的实际业主。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永旺是其装饰装潢店的实际业主,而其妻子张晓梅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沈龙超市的装修事宜,故被告张晓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龙的超市装修与被告赵永旺形成了承揽合同,承揽人为赵永旺,定作人为沈龙 。赵永旺与原告李丽华之子赵星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作为雇主,赵永旺在雇佣赵星工作期间,由于没有安全生产条件,赵星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后致其死亡,故赵永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星作为雇员已经成年,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下工作,应该预料到不利后果的发生,故其也应承担一定得责任。而被告沈龙根本不知道被告赵永旺有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故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应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397125元的60%即238275元,扣除赵永旺已经支付的42000元,还应赔偿196275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赵永旺赔偿原告共计196275元,驳回李丽华对被告张晓梅、沈龙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李丽华不服,以张晓梅、赵永旺、沈龙对其儿子赵星的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而赵永旺也表示不服,他的理由则是赵星意外摔伤死亡,除其自身原因外,超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自己与赵星是师徒关系,在经济上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故驳回了李丽华和赵永旺的上诉,维持原判。

  赵永旺(化名)做梦也没有想到,他和赵星(化名)之间长达3年的师徒关系会因为2010年4月的一场意外戛然而止,更让他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在为赵星花费了42000元医疗费之后,竟然被徒弟的母亲告上了法庭……一场由徒弟死亡引发的官司就这样开始了。

 

律师点评:此案两大关键点敲响警钟


  “赵永旺与赵星之间雇佣关系的认定及装饰装潢店具有相应资质成了此案的两大关键点。” 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为大家作了详尽的解释:“赵永旺与死者赵星之间已经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雇主,对于雇员赵星的人身损害赵永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赵永旺的装饰装潢店具有施工资质,从法律上就视为其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这一点是此案中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事实上沈龙并没有就此进行审核,假如赵永旺的装饰装潢店没有资质,那么沈龙使用这样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装修,就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对于现实生活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它给大家都敲响了警钟:在民间很多人只是口头约定师徒关系,对于双方的责、权、利往往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就会互相扯皮。像超市这样的‘发包人’或者‘劳务指令方’,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承揽方前一定要注意审核对方的施工资质,并就双方的责、权、利形成书面协议或合同,施工过程中,必要时可责令承揽方停工。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承揽方与发包人就此有了由发包人提供相应条件、设施的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事故,承揽方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作为雇主,他应该为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投保工程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可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从而减少相应的民事责任。”